198亿!娱美德与恺英网络就《热血传奇》IP全面和解 游戏合规周报棋牌平台- 棋牌官网网站- 游戏APP下载
信息来源:网络    时间:2026-06-22 22:00

  棋牌平台,棋牌官网网站,棋牌游戏APP下载和解金完成支付,这场持续多年、横跨多个法域的传奇IP纠纷,也终于迎来阶段性终局。

  根据双方协议,此次和解将彻底终结双方在中国、韩国及新加坡围绕《蓝月传奇》展开的全部仲裁与诉讼程序。

  娱美德方面确认,目前已收到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98,646,893元。

  相比过去长期的法律对抗,此次和解也意味着双方关系开始从“对簿公堂”转向更务实的合作方向。

  就在今年3月,新加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曾驳回恺英旗下子公司提出的“授权合同无效”等相关诉求,进一步确认了娱美德作为《传奇》IP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

  事实上,这次和解并不是一次单独事件,而是建立在此前多轮司法裁决基础之上。

  其中最受行业关注的一次,是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根据当时生效判决,上海恺英需向娱美德支付超过4.8亿元人民币,涵盖分成款、利息及相关法律费用。

  娱美德此前也曾表示,这一判决实际上已经在司法层面厘清了围绕《传奇》IP长期存在的核心争议。

  在已有高额生效判决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双方最终选择以约1.98亿元达成和解,在业内看来,更像是一种现实层面的“落地方案”——通过一次性解决历史问题,尽快结束长期消耗,把重心重新放回后续业务合作与IP运营本身。

  作为《传奇》IP原始开发商,娱美德在公告中强调,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授权与运营并未因相关争议受到实质影响。

  此次与恺英网络达成和解,不仅意味着长期版权纠纷暂时告一段落,也有助于后续传奇IP在国内市场的合规化运营。

  娱美德方面表示,未来仍将继续深耕中国市场,并希望以“生态共治、合作共赢”的方式,与包括恺英网络在内的合作伙伴展开协作。

  从2022年的4.8亿元终审判决,到如今约2亿元的实际和解支付,这场案件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国内游戏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与版权归属的重视程度正在持续提升。

  对于恺英网络来说,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IP问题,有助于后续更专注于传奇类产品的长期运营;而对于整个传奇赛道而言,头部厂商之间最终选择和解,也意味着行业竞争正逐渐从过去的混乱授权,重新回到更重视版权规则与生态合作的方向。

  5月8日,世纪华通公告披露,第一大股东王佶及其一致行动人吉运盛计划在未来三个月内合计减持不超过2.2亿股(约占总股本的3%),按当时股价估算可套现约35亿元,减持原因明确为“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A股市场向来对“大股东减持”高度敏感,散户投资者天然将其解读为“老板不看好公司”。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5月11日),世纪华通股价大幅低开,盘中一度跌超7.64%,收盘下跌4.26%,市值一日蒸发超过50亿元。随后几个交易日持续承压,5月14日盘中更是触及60日新低。

  但回顾王佶入主世纪华通的过程,从接手控股权到推动盛跃网络(点点互动母公司)等重大资产整合,每一步背后都有大量举债支撑。尤其是收购点点互动时,这笔交易的资金规模惊人。

  从公告披露的细节看,即便本次减持按上限完成,王佶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仍有8.65亿股(约占总股本的11.78%),仍为第一大股东,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腾讯作为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0.11%,二者持股差距依然存在。

  目前世纪华通旗下二合消除游戏《Tasty Travels: Merge Game》已跻身全球合成品类收入TOP4,据第三方数据推算月流水已突破2.5亿元——对于一个仍处于成长爬坡期的休闲新品而言,这一数据相当可观。休闲游戏的回本周期通常较长——SLG约一年,休闲品类也在十个月到一年左右,前期需要大量投入“倒贴”买量,利润释放天然滞后于流水增长。

  继2025年我司协助配合上海徐汇警方捣毁“终极版”“脚本”外挂团伙之后,2026年4月16日,针对“反应魔”外挂案主犯的重大庭审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这是在打击外挂、维护游戏公平道路上的又一次“重拳出击”。

  2025年7月,我司发现仍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制售针对《街头篮球》的多版本外挂软件,包括“红色反应魔”“白色反应魔”等。这些外挂主要功能有:自动盖帽、自动抢篮板、修改投篮命中率等严重影响游戏平衡的功能。主要通过淘宝、闲鱼、微信私域等渠道进行销售,并以“卡密”形式交易,每月价格高达数百至数千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游戏环境和公平,侵害了广大玩家的合法权益。

  2025年9月,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在完成大量信息收集后,正式向上海徐汇警方报案。徐汇公安网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通过网络排查确认外挂的存在与严重危害,并通过大量线索追踪、数据研判,在短时间内锁定位于江苏省的两名犯罪嫌疑人。2025年10月21日,办案民警分别在江苏省宿迁市、淮安市开展抓捕行动,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男)与何某某(男)抓获,并依法收缴相关作案使用电脑及作案物品。

  经查,本案主犯吕某某早在2014年警方捣毁的同样与我公司运营的《街头篮球》游戏相关的“神奇”外挂团伙案中,就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徐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算上本次被抓获,其已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明显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吕某再次站上“被告席”,虽其‘认罪认罚’,但仍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最终,本次“反应魔”外挂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主犯吕某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从犯何某某因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虽然两犯已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但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未得到弥补。目前,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正着手对上述两名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对我司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公司将坚决追究到底,绝不退让。

  在此,我们再次正告仍在制作、销售各类恶意外挂的工作室或个人: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将持续与公安部门保持密切协作,一经发现,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街头篮球》自公测以来,凭借独特的竞技、体育题材,赢得了无数玩家的喜爱与支持,成为最具人气的网络游戏之一。同时,也引来不法分子觊觎,企图通过外挂牟利。外挂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本应公平、公正的赛场秩序,损害了每一位热爱篮球、热爱竞技的玩家的利益。

  我们深知,干净的游戏环境离不开每一位玩家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呼吁大家:自觉遵守游戏规则,不使用任何外挂、作弊软件等非法工具;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如发现外挂传播或使用,请立即向我们反馈。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倾听大家的声音,持续加大打击外挂的力度,为所有玩家提供更公平、更健康、更畅快的游戏体验。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理解与支持!

  应当将能否实现“资金—筹码(竞技点等)—资金”的资金闭环,作为最核心的要件加以判断

  竞技类游戏本身并不违法,但行为人以竞技游戏俱乐部等经营性场所为平台,组织参与者充值购买“竞技点”用于竞技赛事活动,可能涉嫌赌博。对于此类新型隐性赌博违法活动,一般遵循先判断系赌博还是合法娱乐活动,再综合判断系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的司法认定思路。

  现行法律未对赌博进行明确界定,一般认为系以偶然事实决定财物归属的射幸行为,可分为赌事和博戏两种,赌事是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而博戏是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部分取决于当事人能力的情况,如竞技类赛事等。竞技类游戏本身是体育运动或者娱乐活动,如若比赛结果与财物的输赢挂钩,则具备赌博特征。

  在地方性法规中,如,2024年修订的《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3条规定,“凡用任何方式,以财物为注争输赢的,均为赌博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以小额财物作为赌注的赌博行为一般不纳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犯罪的范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予以行政处罚。

  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因此,不管是对于参与赌博的行为人或是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博活动。为实现赌博参与者营利,赌博活动往往采用“资金—筹码—资金”的投注变现模式,也即通过筹码与现金的固定比例兑换,实现由竞技输赢到经济获利。在审查竞技游戏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将能否实现“资金—筹码(竞技点等)—资金”的资金闭环,作为最核心的要件加以判断。

  在传统的赌博违法犯罪中,可直接通过审查组织者有无提供“上下分”等资金兑付来区分赌博和娱乐活动。新型赌博活动更加隐蔽,组织者为规避查处,将资金兑付与赌博活动相对分离和切割,审查是否形成资金闭环更为困难。从兑换财物的形态看,其更加多元,甚至扩展至非货币形态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从兑换的场域看,逐渐从场内向场外转移;从实施兑换的主体看,从赌博组织者向第三方转变,包括第三方合法交易平台等。

  以竞技赛事为名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赌客在赌场内有偿购买“竞技点”,并据此在赌场内参与赌博,其赢得的“竞技点”通过赌场内或者赌场外的中介人员折价收购以实现资金兑付,而中介人员再将“竞技点”出售给参赌人员,从中非法牟利。对于上述行为能否认为实现资金闭环并据此认定为赌博活动,一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竞技奖励物的流通性。在合法竞技活动中,“竞技点”作为场内专属竞技凭证,仅用于赛事参与、门票抵扣及内部奖励兑换,经营主体明确禁止其场外现金交易或结算,不具备财产属性。而涉赌活动中,“竞技点”经过“中介黄牛”倒卖等渠道,形成固定比例的“现金充值—竞技点流转—现金变现”的资金闭环,其功能已脱离竞技功能,转化为赌博输赢的结算载体。

  二是组织经营者的主观明知。如若组织经营者不知晓竞技活动参与人将“竞技点”通过“中介黄牛”倒卖变现,则无法认定其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明知,既包括“明知”也包括“应当明知”,组织经营者虽未与“中介黄牛”相互勾结,但默许“中介黄牛”在经营场所内外为参与人员提供变现渠道的,有的甚至为“中介黄牛”倒卖“竞技点”提供登记转让协助的,应当认定其主观“明知”。在认定其“明知”过程中,要结合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竞技活动参与人员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此外,也要关注参赌人员资金兑付的广泛性。如,若仅有极少部分参与人员通过场外渠道将“竞技点”变现,且涉案资金金额较小的,一般也不宜认定为赌博活动。

  为准确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应当梳理开设赌场罪的立法沿革和目的,明确开设赌场的核心要件。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为赌博罪,并未规定开设赌场。1997年刑法修订增加了开设赌场,但未单设开设赌场罪,且法定刑配置与聚众赌博一致;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单独设罪,并配置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刑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从立法沿革看,开设赌场是从聚众赌博中分离出的类型化犯罪,两者既有共通之处亦有区别。刑法修订从重打击开设赌场犯罪,反映出开设赌场比一般的聚众赌博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应从开设赌场具有更大危害性的角度解析其与聚众型赌博犯罪的核心区别。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06-1-286-001号入库案例总结归纳了开设赌场的特征,“对于具有组织性、经营性等特征,在固定场所组织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赌博活动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由于开设赌场的形态比较复杂,现有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建立赌博网站(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开设赌场形态,只有准确把握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是赌场应具有组织性。赌场一般具有组织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不仅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等必要条件,甚至还提供职业放贷、保镖保卫等非法条件。相较于一般的聚众赌博活动,更易滋生非法放贷、涉黑涉恶、打架斗殴等其他违法犯罪,社会危害程度更高。判断赌场的组织性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犯罪团伙的组织性,例如,行为人通过招募、雇用、纠集等手段,组织多人对赌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一般应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和层级等。对于亲友之间合作经营的棋牌室,虽然对外公开营业,接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固定的场所内从事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但由于其不具有较强的组织性,一般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被告人王某英、刘某有赌博案,被告人王某英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组织多名村民等赌博,将赌资通过微信转给上家,以获取返点,涉案赌资达到749万余元,最终判处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第二,组织者对赌博场所具有较强的管理性或控制性。管理或控制是组织性的核心特征,也是区分开设赌场和聚众型赌博的关键要素。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对赌场及赌博活动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制度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具体的营业时间、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赌博形式方式、赌博收费标准、获利分配比例等。控制性一般体现为赌场经营主体对赌博活动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制定相关规则规范赌博活动,如对参赌人员违反赌博规则的惩戒、惩罚措施,维护赌博活动的秩序等。

  第三,赌场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开设赌场作为组织性犯罪,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具体可根据参赌人数、涉案赌资、非法获利数额等判断。尽管由于查处困难,部分赌场仅能认定现场查获的赌客、赌资等,但应注重收集反映开设赌场时间周期、赌场会员数量、赌客充值金额等客观证据,也应注重对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的言词证据的收集,通过证据综合判断赌场的规模。

  二是赌场应具有经营性。虽然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其非法获利的目标和模式存在差异。聚众赌博类似于民间的小作坊,其虽然具有营利目的,但主要目标往往系谋生,维持稳定收入,不追求规模的扩张等。开设赌场更似企业化运营,往往追求长期的发展、利润的增长等。

  在判断经营性时一般应聚焦于经营场所的开放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由于赌博行为系违法犯罪活动,被国家严格禁止,所以赌场经营无法像合法经营一样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的赌场可能存在特定时段开放经营等方式,有的赌场因公安机关的查处行动而短暂歇业等,在考察稳定性和持续性时应当考虑赌场经营的特殊性予以综合评判。赌场的开放性也是相对的,线下的赌场更为凸显,很难像网络赌场采取公开宣传等方式,往往依赖赌客的口口相传或者互相介绍。

  相较于聚众赌博,赌场一般不会对参赌人员作限制,允许不特定的普通人员进入赌场并从事赌博活动,赌客的来源较为开放。而聚众赌博一般限于熟人之间,虽然也有互相介绍的情形,但总体上限于较小范围,赌客的来源相对固定。例如,部分德州扑克经营场所,在较小的朋友圈内组织赌局从事赌博活动,虽然也偶尔介绍其他亲友参与,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近年来,松江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一系列举措行动收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媒体记者们以不同角度、多种形式聚焦松法积极作为、宣传典型案例、传递松法之声,让松法故事传递到更多人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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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玩网络游戏的人可能对“游戏外挂”并不陌生,现实中,通过网络售卖游戏外挂程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张某是一名资深游戏玩家,擅长制作游戏外挂程序。2021年初,张某制作了一个游戏外挂程序,并把它分享在软件交流群内供群组成员免费下载使用。

  2022年初,曾某在群里看到了张某分享的游戏外挂,认为该游戏热门,如果把外挂程序拿来卖会有不少买家,于是主动联系张某,商量赚钱计划。张某知道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是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如果私自制作游戏外挂并对外销售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利益的诱惑下,仍与曾某达成了合作。两人约定,由张某负责外挂程序的制作、后期维护以及修复漏洞,曾某负责对外销售及发展下级代理。至案发,二人共计获利10万余元。

  2023年初,被害单位接到玩家举报称存在外挂,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曾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计算机软件,并修改游戏数据,故意避开权利人采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曾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退出了相应违法所得,均可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对被告人曾某、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所谓游戏外挂程序,是指使用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写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而制作的作弊程序。安装游戏外挂后,可以让玩家有更好的游戏体验。然而,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出售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可能侵犯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形式包含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表演;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相关权利保护技术措施。

  制作游戏外挂程序本质上是一种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外挂程序的研发和销售涉及到复制游戏程序的部分内容,尽管复制的只是部分数据,但这种行为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要求。本案中,张某与曾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修改游戏数据故意避开权利人采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符合前述规定。因此二人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与曾某对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程序达成合意,系共同犯罪,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仅是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可能会涉嫌犯罪,购买游戏外挂软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游戏玩家购买游戏外挂程序仅供自己玩游戏使用,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依然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购买游戏外挂程序后又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在网络游戏世界中,游戏外挂看似是一种可以“开挂”的方式,但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玩家们在玩游戏过程中,切勿随意购买使用外挂程序,更不能私自制作、销售外挂程序。

  姚某是某款游戏玩家,其账号内有多款高价限定皮肤、道具,账号价值较高。为提升游戏段位,姚某将账号无偿交由网友王某代为“上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通过微信沟通代练事宜。

  代练过程中,王某为快速提升段位,在游戏中使用第三方“外挂”程序,被游戏平台检测到后,姚某的账号被封禁十年,无法登录使用,账号内的所有虚拟道具、皮肤也随之无法使用。

  姚某多次联系王某和游戏平台维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游戏账号及虚拟道具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王某的侵权行为导致账号被封,造成了财产损失,要求王某赔偿账号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的游戏账号内的虚拟皮肤、道具,是其通过充值购买、长期投入时间精力获得,具有明确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依法受法律保护。

  王某在代练过程中使用外挂,是导致账号被封禁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姚某的虚拟财产权益。

  姚某作为账号所有权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将账号交由他人代为登录,对账号使用风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对账号被封的结果均存在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结合账号内道具的充值金额、市场价值,认定姚某的损失为3000元,判决王某赔偿姚某经济损失1500元。

  1.明确了游戏账号、虚拟道具属于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

  2.确立了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中“过错责任”的裁判原则,用户和侵权方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也提醒广大玩家,虚拟财产的安全需要用户自身尽到管理义务,随意出借、交由他人代练都可能面临财产损失风险。

  七、售卖《007》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泰州法院审理中作出行为保全,快速止损

  平时玩游戏,最怕遇到开外挂的“作弊玩家”—— 透视、自动瞄准,不仅破坏公平,更让正常玩家体验尽失。最近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售卖游戏外挂者敲响了警钟:售卖游戏外挂属于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违法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两家公司一起运营着一款叫《007款》的游戏,手里握着这款游戏的运营权、维权权等合法权利。而赵某和韩某俩人,通过淘宝店铺、闲鱼平台还有 QQ 群,专门卖针对《007款》的游戏外挂。

  这外挂能实现透视、自动瞄准这些作弊功能,直接打乱了游戏的公平秩序和正常运营。游戏公司发现后,立马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韩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游戏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被告下架全部外挂售卖链接,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提供该外挂软件,直到案件最终判决生效。法院经审查认为,竞技类游戏的稳定运营,高度依赖公平的竞技环境与真实运营数据。

  挂的流通与使用,不仅拉低游戏口碑、损害玩家权益,还会篡改真实数据,阻碍游戏版本优化升级。若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结合案件诉求、担保条件等因素考量,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勒令二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外挂。

  在实体审理阶段,法院进一步认定,赵某与韩某明知外挂属于违规作弊工具,仍分工协作、共同经营牟利,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二人以破坏游戏规则为代价谋取私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符合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计赔偿游戏运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 万元。

  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通常限定于同业经营者,但网络环境下竞争模式已从同业竞争发展为平台竞争、生态竞争。判断不正当竟争不再局限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同业竞争,而在于经营者是否通过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凡是恶意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规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本案快速启用行为保全,第一时间遏制侵权行为,实现高效止损。

  这起案件也给网络游戏行业提了个醒:游戏外挂不是“小打小闹的作弊工具”,销售外挂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想靠破坏行业生态赚钱,行不通!

  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火影忍者》手办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网名“阳台哥”)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根据《火影忍者》动漫角色形象设计、生产并销售立体手办,非法经营数额高达800余万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22年10月至2024年间,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若信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信公司”)授权许可,根据《火影忍者》作品中的美术形象设计“漩涡鸣人”“君麻吕”“宇智波佐助”等20余款角色的立体手办,委托他人绘制图稿、3D建模、开模生产,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及抖音平台店铺、分销商等渠道对外销售。

  在此期间,张某某负责设计手办款式、商品定价、直播宣传、对接工厂等,陈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负责上下架商品、对接分销商、手办拍摄、协助对接工厂等。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上述20余款角色手办,与《火影忍者》原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原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复制使用。经司法审计,张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庭审中,张某某仅承认其中6款“简单地台款式”手办构成侵权,辩称其余款式属于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的“二次创作”,具有独创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此,法院认为,《火影忍者》角色形象通过线条、色彩、造型等元素塑造,具有较高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涉案20余款手办的人物主体部分与原作角色形象在整体、部位、服装、装饰、道具、特殊标识等多角度比对中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官表示,美术作品的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涉案手办虽添加了草地、岩石、尾兽等地台或背景,但并未改变角色形象的基本艺术造型,整体再现了原作的核心独创性表达,足以直接识别出系《火影忍者》特定角色形象。即使存在局部差异,也“未在原作品基础上加入新的独创性表达、从而形成新作品”,仍属于“复制”,而非“改编”。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权利人应为漫画作者岸本齐史、若信公司不享有权利”的质疑,法院经审理确认,《火影忍者》漫画及动画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其中所有人物形象及其衍生形象)之全部财产性权利、商品化权利和维权权利,均经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皮乐公司等层层授权,独占许可给若信公司。两名被告人未取得任一权利人的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张某某家属帮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全部侵权手办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已生效。

  现今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各种APP给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导致了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利用APP所带来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其中网上赌博就是潜伏在网络APP之中的一颗“恶性肿瘤”。

  2024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某赌博APP组建麻将群,该群设有五六个管理员对赌客进行管理。吴某某作为群主,组织赌客在群内开设虚拟麻将间利用打麻将和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利用微信按照抽取自己管理的赌客每盘牌局3元、抽取张某某管理的赌客每盘牌局1元的比例抽头渔利。

  2024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吴某某,设置吴某某为管理员,召集十余名赌客进入该群进行赌博活动。张某某使用微信结算赌客赌资,每局从中抽头渔利3元,其中1元牛子费转给吴某某。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吴某某自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10月16日开设赌场收到赌资118080元,获利18294元;张某某自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10月14日开设赌场收到赌资18233元,获利12084元。该赌场总获利30378元,赌资共计136313元。

  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对张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试图利用APP开设赌场逃避调查的行为终将被绳之以法。大家在使用app时也要留心,在手机上打麻将时要擦亮眼睛,不要参与任何涉及金钱往来的网络棋牌游戏,远离网络赌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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